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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一中学章程
日期:2018-10-26 21:04:31  发布人:kjh910  浏览量:239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柳州市第一中学,英文表述为Liuzhou No.1 Middle School;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3号,邮政编码为545005;官方网址为www.lzsyz.cn

   第三条 本校为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制3年,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思想: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规划、自我发展能力,倡导绿色生态文化,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办学理念:“绿色教育、和谐发展”

    校训:“勤奋、求实、开拓、进取”

    校风:“志、勤、严、美”

    学校精神:“能创第一创第一,不创第一创唯一”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坚持绿色教育、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具有“人文精神、公民素养、精英气质”的现代学子为目标,在教育教学、课程建设、师生发展、校园文化等方面,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区内一流、全国知名的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示范性高中。

   教师发展目标:乐为经师  善为人师

   学生发展目标:人文精神  公民素养  精英气质

   第六条 校歌、校徽:

    校歌:《柳州市一中校歌》;

    校徽 : 5555555.png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设置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工作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副校长由上级任免。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各处室中层主任、副主任、年级主任、副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商议全校性事务。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议事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等,邀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视导室、党总支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处、网络管理中心、资助办、俱乐部、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教师拟做出的重大奖励或处分,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以后做出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实行学籍管理,严格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励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对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学生,移交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控告。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半年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核实,上报学校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教学质量监控,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严格控制学生课业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纪教育、安全演练,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实行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学生矛盾纠纷、危险物品等进行不定期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和财产的安全。加强食堂、宿舍管理,严防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联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教育科研课题分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校级四类,实行分级管理,下一级课题通过结题鉴定,方能申报上一级课题;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定期举办科研推广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工作,优化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学校接受捐赠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活动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学校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部门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捐赠收入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一笔支出都需要使用部门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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